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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于献出遗体为他人

1999-06-23 来源:光明日报 谢公望 王鲁之 我有话说

在5月30日《光明日报》上读到张瑞德博士捐出遗体及眼角膜的新闻,引起我们的同感。我们老年人如果乐于献出遗体为他人,正像张博士在《我的遗愿》中说的:“让我为祖国医学作一点微薄贡献”,我们想,岂不也是为自己的一生划上了减少遗憾的一个句号吗?

我们检出剪存的有关新闻报道来重读,更使我们有了进一步的认识。3月7日《光明日报》记者戴自更报道,人大代表姚克向九届人大二次大会提出“要求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”的提案。他是浙江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眼科中心主任,联络了10多位浙江代表一同提出这个议案。姚克说:我国人口基数大,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数量极多,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却极有限。仅眼角膜一项,每年就缺400万只,浙江全省仅有的两座眼库几乎没有库存。

1997年3月9日《人民日报》的一篇报道,全国政协开会时,有4位医药卫生界委员联名向社会呼吁:公民去世后捐献遗体供病理解剖。第三军医大学程天民教授说:许多疾病在体内的细微病理变化,只有对遗体进行解剖之后才能了解,从而找到正确的治疗方法。在建国初期,第三军医大一个月能做20多例尸体解剖,现在还不到一二例。

在我们的剪报中还有今年2月24日《人民日报》的一条新闻:长期从事器官移植的专家、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的高居忠和管德林两教授,呼吁《脑死亡法》作为国家法规早日问世。报道中说明,美国于1968年率先公布脑死亡标准,1981年通过《脑死亡法》。这之后,很多国家接受了这一科学概念,器官捐献也渐成风气。但在我国,至今仍然没有改变传统的以“心跳停止”判断死亡的旧观点。因此,用于移植的器官质量也相对较差。为了提高移植供体的质量和数量,高、管两教授在二月间召开的“首届北京国际器官移植研讨会”上庄严承诺自己处于脑死亡状态时,即捐出器官。他们同时发出上述呼吁。

我们重读了这几条新闻报道,进一步认识到,人死亡了就送去火化,留点骨灰作纪念,这种观念和办法要考虑加以改变了。不是火化,更不是入棺入土,而是捐献遗体,才对得起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啊!我们的身体是大自然经历了千万年的演进结出的硕果。脑死亡了,心跳停止了,整个身体及器官还没有失去效用,用火烧了岂不可惜?及时捐献出来好处很多,一可为培养医学人才提供学习人体解剖所需的尸体;二可把有用的器官及时取下来,为需要移植器官的同胞恢复健康服务。由此可以说,我虽年老走了,而留下的器官又在别的同胞身上继续存在,继续起作用。请允许我说句俏皮话:虽死犹生啊!

我们夫妇两人约定:当我们处于脑死亡状态时,立即把遗体捐献出去,按医疗解剖需要,或按医学教学需要,请医院或医学院全权处理。不过,听说捐献遗体还要办理申请、公证等手续,比较麻烦。我们呼吁有关部门简化这些手续。如果捐献者所在单位的党支部、人事或医务部门代办,不也是一次很有意义的为人民服务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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